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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三, 21 六月 2023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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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部分負擔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112.06.21公告)。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1120701_par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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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於 週三, 21 六月 202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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