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 16 三月 2015 11:29
给本項目評分
(0 得票數)

健保局公告:健保局990901醫療費用申報規定新修訂

 

規定內容如下: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8月5日健保醫字第0990073148號函,檢送99年7月28日研商「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全面實施健保IC卡登錄及上傳作業」會議記錄。

規定內容:有關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全面實施健保IC卡登錄及上傳作業,醫院、診所平均月申報1500件(不含)以下及藥局申報件數2000件(不含)以下者,應依據下列事項辦理:

一.實施日期:自99年11月起(費用年月)。

二.實施標準:未達下列任一項指標者,即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若有不可抗力或特殊情況者,應行文向本局分區業務組申請報備,由各分區業務組個案簽准例外處理。

(一)IC卡登錄後逾24小時上傳之比率大於10%。
(二)IC卡上傳件數少於申報件數之比率大於10%者。
(三)主診斷(藥局不含)、醫療費用、部分負擔、醫事人員ID、醫令等五項任一項上傳率60%者【上傳件數(醫令上傳品項數) / 申報件數(醫令申報品項數)】

三. 辦理方式:

(一)勾稽:100年1月進行99年費用資料之上人勾稽。
(二)發函限期改善:100年2月對前項勾稽比對結果不符指標者發限期改善。
(三)追蹤100年4月費用資料之改善情形。
(四)違約記點:100年7月針對4月份費用仍未改善者,予以違約記點,辦理期程如下: 
 

勾稽 發函限期改善 應改善月份
(費用月份)
違約記點
100年1月 100年2月 100年4月 100年7月

 

閱讀 1284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二, 21 七月 2015 17:00

留下評論

確定已填寫了標有星號(*)的必填資訊。不允許 HTML 代碼。

© 2016 創盛國際.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ed 創盛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