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收到處方時,若已超過領藥日或未到領藥日,就不需給藥,以防有問題發生。連續處方領藥日:第一次領藥日加上給藥天數的前後一個星期都屬領藥日範圍內。例:處方日為4/1,給藥天數28天,第一次領藥日為4/1,則第二次領藥日範圍為4/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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