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收到健保局"藥局與原處方院所比對異常清單"中,申報處方與院所重複申報,已確認慢性連續處方第一次調劑,醫院並未蓋調劑章,該如何處理?(97年05月)

與健保局連繫,將原始處方傳真給健保局。

 

 

建議:收到處方時,若已超過領藥日或未到領藥日,就不需給藥,以防有問題發生。
連續處方領藥日:第一次領藥日加上給藥天數的前後一個星期都屬領藥日範圍內。
例:處方日為4/1,給藥天數28天,第一次領藥日為4/1,則第二次領藥日範圍為4/22~5/6。 

閱讀 1302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一, 06 七月 2015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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