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 16 三月 2015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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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修正重點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修正重點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11月6日以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68號令修正發布,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但為增加慢性病患就醫、領藥便利性及 提升住院醫療服務,保障民眾醫療權益,特別明定將該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及第24條自發布日(11月6日)起實施,修正重點如下; 


(二) 自101年11月6日起實施:

 為保障民眾接受醫療服務場所的選擇,醫院、診所應將門診處方,交由病人自行選擇於就醫之醫院、診所或其他符合規定的醫事服務機構調劑、處置;如為檢驗(查)項目,亦可以轉檢或代檢方式,交由其他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查)服務。

對於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再開給相同方劑。

(1)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2)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3)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的慢性病人,如有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或為遠洋漁船、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作業或罕見疾病病人等情形之一,得於領藥時提供 切結文件(原為出具機票或出海等證明),即可一次領取全部用藥量(最多90日)。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自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7日起放寬為10日起,即可開始 領取第2次或第3次用藥。

 

(三) 自102年1月1日實施:

 保險對象就醫,因故未能及時繳驗健保卡或身分證件者,補卡期限由7日延長為10日。

 同一療程:

(1)期間:修正為一定期間施行之連續治療療程(原自首次治療日起至次月底前),另同一療程最後治療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之。

(2)以三十日內治療為療程者:洗腎、精神疾病社區復健治療、精神科心理治療、精神科活動治療、精神科職能治療、高壓氧治療、減敏治療、居家照護及其他經保險人指定之診療項目。

(3)自首次治療日起至三十日內,六次以內治療為療程者: 西醫復健治療、皮症照光治療、簡單傷口換藥、非化學治療藥物同一針劑之注射、術後拆線、尿失禁電刺激治療、骨盆肌肉生理回饋訓練、肺復原治療……等。 

 

 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3日份修正為7日份;另刪除外用藥一次得給予5日份用量;偏遠地區,得視病情需要,給予最高7日份用量之規定。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由3個月(總調劑日份至多92日)修正為依各該處方箋給藥日數計,至多90日。

 慢性病範圍增列:異位性皮膚炎及神經性耳嗚為。

 

(四)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2條規定申報期限
另為提升醫療服務申報給付作業效率,調整申報期限六個月內。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起六個月內,向保險人申報。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向保險人申報。

(五) 相關資訊查詢請至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頁「二代健保」專區 http://www.nhi.gov.tw/

閱讀 1623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二, 21 七月 201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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