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應具備之條件」相關作業事項說明如下。
❶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1年10月30日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65號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保險對象於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接受門診、急診或居家照護服務,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予減免百分之二十」。
❷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應具備之條件」,業經行政院衛生署101年11月1日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59C號函號令訂定,公告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條件說明如下:
(1) 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係指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訂就醫免自行負擔費用之山地離島地區以外,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之地區:
A. 每位登記執業醫師所服務之戶籍人數,超過四千三百人之鄉、鎮、市、區。
B. 其他特殊情況,經保險人認定,陳報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鄉、鎮、市、區。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縣市改制直轄市前,原有之臺北市、高雄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等轄區,不得為醫療資源缺乏地區。
(3) 保險人於每年年底時,應依當年七月一日每位登記執業醫師所服務之戶籍人數計算醫人比後,公告次年符合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條件鄉、鎮、市、區。
❸ 依據上開條件,符合102年度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計有45個鄉鎮,該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醫事服務機構家數:地區醫院2家、基層診所275家及其他機構(如藥局、居家照護、社區精神復健及醫事檢驗機構)127家,共計404家。
宜蘭三星鄉 | 五結鄉 | 冬山鄉 | 新北市石門區 | 新北市萬里區 | 新北市雙溪區 | 新竹縣芎林鄉 | 峨眉鄉 | 新埔鄉 | 橫山鄉 |
寶山鄉 | 苗栗縣造橋鄉 | 獅潭鄉 | 台中市外埔區 | 彰化縣大村鄉 | 田尾鄉 | 芳苑鄉 | 芬園鄉 | 埔鹽鄉 | 溪州鄉 |
福興鄉 | 線西鄉 | 雲林縣 | 大埤鄉 | 元長鄉 | 台西鄉 | 嘉義縣六腳鄉 | 東石鄉 | 台南市七股區 | 大內區 |
安定區 | 官田區 | 南化區 | 將軍區 | 內門區 | 高雄市永安區 | 田寮區 | 屏東線長治鄉 | 崁頂鄉 | 新園鄉 |
萬巒鄉 | 花蓮縣富田鄉 | 豐濱鄉 | 台東縣大武鄉 | 太麻里鄉 | 長濱鄉 |
❹ 本局已於101年12月20日公告符合上開條件之鄉鎮,並請各分區業務組轉知符合之醫事機構配合預為準備,調整部分負擔相關收費事宜。